受案范围、强制检验血液、行政强制措施、刑事侦查
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酒后驾驶当事人实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是公安机关判定案件能否进入刑事立案的基础性调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为了固定证据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非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交警实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应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以保护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鲁0211行初76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在2018年10月26日对原告实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违法。宣判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鲁02行终56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